- 22 解密
站在民法典立法起点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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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莲
98岁的金平是参与过新中国成立以来前三次民法典起草而唯一健在的人。他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三次起草
金平出生于安徽金寨一户普通农家,1949年4月安徽解放时,他正在念国立安徽大学的法律系,刚要毕业,“解放军就来了”,于是“没出校门”就报名参了军,随军南下至刚刚解放的云南曲靖,担任粮库副主任,后来曲靖县人民法院成立时,又被任命为副院长。1954年8月,在中央政法干校进修一年多后,金平被调往刚刚成立的西南政法学院担任教员。一个月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几项重大立法工作也随之启动。32岁的金平刚走上讲台没几个月,就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通知,要他赴京参与起草民法典。金平回忆,第一次起草小组的办公地点在中南海,隔壁就是周恩来和宋庆龄的办公室,他们在国务院的食堂吃饭时,常能看见周总理,“总理还主动过来询问我们的生活,关心我们的工作”。当时讲究老中青三结合,在那个主要由全国人大干部和政法院校教师构成的民法典起草小组里,还有比金平更年轻的成员——25岁的巫昌祯,新中国婚姻法学科奠基人。这位一生致力于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法学家,已于今年3月25日因病逝世。32岁的金平也不会预料到,民法典的立法之路会如此艰难。第一次起草民法时的口号是“一切向苏联学习”。但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的彭真同志告诫大家,即便是苏联的东西,也不能照抄照搬,须从中国实际出发。他们大量查阅苏联、保加利亚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又适当翻阅民国时期的民法典及德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经过两年多的研究讨论,终于拟出了草案,计525条,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结构近似苏俄民法典。然后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分组到全国各地调研,“一个大区一个工作组”,金平当时被分到东北组。1957年春,金平带着初稿抵达辽宁沈阳。数月间,他几乎跑遍了东北。到了哈尔滨,忽然接到通知,要求工作组全部返京,参加“反右”整风运动。第一次民法典的制定就此搁置。经过人民公社化运动、三年“困难时期”,极左思潮稍有退却,“小范围内又恢复了市场”。1962年3月,毛泽东提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是年,第二次民法典起草启动。在“反帝”和“反修”的政治形势下,这次立法强调独立自主,“总结自己的经验”,既摆脱苏联模式,又与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划清界限。因此,1964年完成的草案,只有三编24章262条,且一概不用既有的法律名词。有的条文像口号,比如规定“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分子,不得代理单位进行经济活动”;有的又很琐碎,比如在关于个人生活资料的规定中列举了“房屋、家具、衣被、自行车、缝纫机等”。“它不是法,它反映的是当时的历史。”已故的北大法学院教授魏振瀛也参加了第二次起草,他曾回忆,原来有一章关于继承的内容引起争议,后来被砍掉了,当时金平不同意砍掉,提出应当保留。主持立法工作的领导反驳说,一个年轻人结婚,家里给了他5万元,什么都没干,就得到这么大一笔钱,这样有利于培养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吗?1965年初,金平返回重庆过年,准备节后出去做调研征求意见,“介绍信都开了”,但政治气氛又紧张起来。之后爆发的“文化大革命”,再次中断了起草。经过三十年的波折,中国的法制建设,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开始进入黄金时期。1979年11月,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小组成立。金平再度受邀北上,并担任所有权分组的负责人。“这次的政治气氛非常好”,只花了十个月,就草拟出了六编计501条的草案,后来又修改了三次,到1982年形成第四稿。四年后通过的民法通则,一定程度上借鉴了第四稿的意见。然而改革开放初期,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社会正在急剧变化,整个中国都在“摸着石头过河”,“有的问题还看不准”、“争议大”,要想一气呵成制定出一部完整系统的民法典,似乎不切实际。最终彭真决定,“改批发为零售”,先制定单行法,“成熟一个搞一个”。为师治学1981年,山大开设法律本科专业,请了北大教授讲授经济法,赵万一每天跑去旁听,听完了整个60小时的课程,内容涵盖了婚姻家庭、继承、侵权、法人制度等,“其实就是现在所说的传统民法”。贴近生活的案例教学,让赵万一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1982年报考研究生时,他决定报考西南政法大学的民法专业,还给传说中的金平老师写了一封信,没想到很快就收到了回信,使他备受鼓舞。在赵万一认真备考的同时,金平正在筹划一件大事。当时西政与其他政法院校一样,面临着“一无教师,二无教材”的困境。身为民法教研室主任,金平争取司法部的支持,在西政创办了“第三期全国法律专业民法师资进修班”,这是1978年法学教育恢复招生后举办的第一个民法师资班,培养出了一批民法学骨干,被后来者誉为“中国民法学的黄埔班”。金平曾四处奔走号召,邀请了佟柔、江平等大批当时一流的“民法人”汇聚于歌乐山下,为来自北京、武汉、浙江、云南、新疆等28个省份的百余名学员授课。1983年3月至6月,三个多月的上课时间,学员们普遍做了30-50万字的笔记,有13人的笔记达100万字以上,甚至“要用麻袋装”。为了让更多人分享进修班的成果,金平一面抓教学,一面组织人员全程记录、整理、核对授课内容,汇编成改革开放后国内最早的民法参考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原理》(上下册),总计四十余万字,印了三千册,以工本价内部发行,一出即售罄。原杭州大学法律系的一位老师说:“有了这本书,我们就敢上讲台了。”1983年下半年入学的赵万一,没赶上这个足以载入中国法学教育史的“黄埔班”。但他记得很清楚,考研面试时,金平老师问了他一个问题,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会给所有权制度带来怎样的变化?这个问题难倒他了,“答得很差”。入师门后,他曾对金平开玩笑似的抱怨,这个题目实在太难了,以至于到现在都无法准确回答。金平听后严肃地说,出这个题并不是要为难你,而是要提醒你,在研究中国法律时必须充分关注中国的国情,中国的法律必须能够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赵万一说,这个要求不仅对他今后的学习、研究影响很深,也影响了很多学生的从教和从政之路,甚至直接影响到相关的立法。民法究竟调整什么样的关系?这个问题曾一直困扰着民法学界,也是立法争议的焦点。1979年5月,社科院法学所召集全国知名民法学专家举办了一场座谈会,讨论民法的范围、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余能斌回忆,会上讨论非常激烈,就制定民法还是财产法这个问题,争论了一天半,也没得出结论。这场争论持续了七年之久,在1986年民法通则草案征求意见时达到高潮。“当时金平老师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只有民法才能为商品经济(注:1992年前,市场经济的提法仍是禁区,故通常改称商品经济)提供保护。”赵万一回忆,金平老师平时也要学生多思考,哪些是民法应当做的事,哪些是其他法律应当做的事?在第三次民法典起草时,金平就曾提出民法应当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985年,他与赵万一等学生共同发表长篇论文《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扩大了“平等”的范围,提出“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人与人之间平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后来他又撰写相关文章,进一步阐明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应该是人与人之间、社会主义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平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最终“平等说”从众多学说中脱颖而出,被民法通则第2条直接采纳。此外,金平还是大陆最早提出物权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制定统一合同法的学者之一。“民法学者的使命,就是制定一部先进的、科学的、完善的民法典。唯有民法典才能代表一个民族的文明所达到的高度。”这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的老师谢怀栻去世前所讲。(据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