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错误的“双保险”

  • ■  任惬惬

        前不久,我们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雷湾村督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时,见到了正为群众协调事务的九组组长田某。
        “多亏你们当初纠正了我的错误思想,让我对入党有了深刻认识,我会从严要求自己,以实际行动向党组织靠拢……”田某见到我们,赶紧放下手头的工作过来打招呼。眼前这个忙碌的身影和他话语中思想的转变,让我们颇感欣慰,也不禁想起一年前的事情。
        去年10月,我们区纪委监委接到区委组织部门转来田某在两地同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疑似违规发展党员的问题线索。按照程序报批后,我们第二监督检查室立即成立核查组进行核查。
        “问题线索反映,田某2016年6月已被雷湾村党支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那他为何还要到张茅乡供销社党支部申请入党?”“入党志愿书有涂改迹象,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笔迹也不一致,是填写不规范还是后补档案?”翻阅田某党员材料时,疑点重重。
        为解开种种疑团,我们决定兵分两路,分别到张茅乡供销社党支部和张湾乡雷湾村党支部了解情况。
        “田某不是我们供销社的人,当时同事带他来,让我当他的入党介绍人,其他情况我不清楚。”
        “田某让我帮忙签字,我就签了,但是入党志愿书里的内容不是我写的,他给我的时候都填好了……”
        几番谈话下来,张茅乡供销社党支部违规发展田某入党的过程逐渐清晰。
        2015年,田某在张茅乡做生意,张茅乡供销社党支部党员苏某的家属也在同一条街上开百货店,田某经常介绍朋友去百货店里买东西,一来二去田某和苏某就成了熟人。2016年6月,田某向苏某提出想在张茅乡供销社党支部入党的想法,苏某考虑到田某经常照顾家里的生意就同意了,并介绍同支部的党员卫某为其入党介绍人,而苏某在未对田某进行任何组织培养且未召开供销社党员会议的前提下,利用负责党务工作和保管党支部公章的便利,擅自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中填写党小组意见、党支部意见,并加盖供销社党支部公章,让田某“入了党”。
        与此同时,在雷湾村党支部的调查也有了结果。田某确实在2016年被该党支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但在2017年6月28日的雷湾村党员大会上,因赞成票未过半,未能顺利发展为预备党员。
        2017年6月28日,这与田某在张茅乡供销社党支部发展成为预备党员的时间2017年6月29日,仅相差一天,这绝不是巧合,我们决定立刻与田某展开谈话。
        “根据发展党员有关规定,你不是张茅乡供销社职工,只能在居住地雷湾村入党,为啥你能在供销社党支部转为预备党员?”我们直接发问。
        “我在村里干了多年的小组长,内心一直想入党,但村里入党积极分子较多,我怕关键时候投票通不过,考虑如果在张茅乡供销社党支部能入了,这就更‘保险’了。于是2016年6月,我就同时向两个地方递交了入党申请书,2017年6月28日在村里被否决后,我就找到了苏某提出转预备党员,他同意了。”田某说。
        “你的入党资料为什么笔迹前后不一致,还有涂改现象?”
        “在张茅乡供销社党支部入党只是备选方案。这套入党材料中,入党申请书和入党志愿书都是家人替我写的,思想汇报是我找人写的,其他是苏某帮助整理的。”
        在弄清事情真相后,我们和田某一起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规定。“我一直想入党,只是对政策学习不够,投机思想作祟,导致我犯了错。”田某懊悔地说。
        田某自以为能利用熟人关系为入党上份“双保险”,殊不知这份错误的“双保险”害人又害己。最终,田某因违规异地入党、违反入党程序,组织部门对其党员身份不予承认;张茅乡供销社党支部苏某、卫某因违规发展田某入党,违反了组织纪律,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据《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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